軍事化管理學校為什么不能算非法拘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你有選擇服從和不服從的自由并承擔后果的權利。既然選擇這樣的學校,不是學校強迫你的。
戰爭與和平。戰爭狀態,是一段扭曲人性的社會狀態。個人的權益要犧牲、服從、讓位與組織的利益。因為組織的利益關系到每一個成員的生死存亡。和平狀態,社會對個人追求幸福生活體驗的縱許度必然高于戰爭狀態。有人做過統計,人類有信史以來,處于相對和平時期與戰爭時期的時間大致五五開。(樣本分別為各個相對獨立的區域)